履行规则是合同法术语,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只有债权人受领时才能实现,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
规则说明
合同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债务人须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 时,其须 对 财 产有处 分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要求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由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不利于提高效益,不利于财产流转,因此除当事人约定或依合同性质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外,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履行主体也是适当的。但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行为负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特殊情况
履行费用是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邮汇的邮费。在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装卸费等。对于履行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另外,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