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
蓄热式电锅炉、空调冰(水)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6)学校用电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
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校办工厂。
居民生活电价的标准,各地区由于电力的成本不同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出现了合理的地区价差,有的差价达到一倍以上。因此居民生活电价,应按国家
物价部门公布的本地区电价标准执行。
在电力供应相对缓和的形势下,电力企业为了搞好优质服务和增加售电量,提高
电网负荷率、缩小峰谷差,在大力推行“一户一表”的同时,有的省市采取了一些鼓励居民合理用电、多用电的措施。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率先对居民生活电价,试行“黑白”电价,即实行平、谷两个时段的电价,平段仍为目录电价,谷段(一般定为22:00~6:00)电价约为目录电价的50%~60%。有的还采用递减电价的方法,对居民月用电量超过200kWh或300kWh以上的电量,每千瓦时降低几分钱到一角钱。使居民生活电价有了新的变化。这些措施的试行,为居民生活电价的改革作出了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