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群体是指在某一现存社会总人口中不占主导地位,政治性投票中也不能构成半数以上的一类社会群体。他们通常在民族、语言以及信仰方面与社会主体存在着差异,或者职业、性别等身份特征不被历史观念所接受,因而可能会受到歧视或者变相歧视。
基本介绍
少数群体是指在某一现存社会总人口中不占主导地位,政治性投票中也不能构成半数以上的一类社会群体。
双重少数
对于持有双重少数族群身份的人来说,例如在美国的亚裔女性以及同性恋黑人等,会被称为双重少数群体(double minority)。
法律概念
一、国际社会的两个基本定义
少数群体的定义并不统一,其中有两个定义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个是1930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它的咨询意见中对少数人群体下的定义。其基本内容是:少数人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传统,依据这种种族、宗教、语言、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互相帮助,并主张保护他们的传统和宗教,确保他们的传统和精神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子女。这个定义对国际社会认识少数人群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在三十年代,常设法院理解的少数人群体抓住了四个特征:种族、宗教、语言、传统。依照这一定义,少数人群体是指生活在一定国家或地区的人群,而不是指单个的人。随着迁移问题的发生,单个的人在某一地区出现,是否属于少数人群体,回答是明确的,不构成。
第二个定义是1971年,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基本内容是:一国人口中在数量上少于其余人口的群体,处于非主宰性地位,与该国其余人口不同,作为该国的国民,这种群体的成员拥有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并明示地或仅仅是默示地在保护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方面显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这个定义和前面的定义有一些差异。这个定义强调了数量上的差异,强调了少数群体的社会地位。这里的定义,讲了三个基本特征:民族、宗教和语言,而没有把传统作为特征,仅作为表现。指出作为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四个方面显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它以前一个定义作为基础,进而提出了更为确切的见解。比如提出人口的少数性,社会地位的非主宰性。其他方面和前一个定义差异并不太大。
在国际社会中,对少数人群体仍然没有确定的定义,其定义还在探讨和研究中。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曾经三次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人权定义的决议案,但是到都没有得到认可。少数人与少数人群体的概念不同,可以认为少数人群体里面的人是少数人,少数人某种固有化的整体状态是少数人群体。绝对不能说所有的少数人都构成少数人群体。比如说难民、灾民、移民、残疾人、特定疾病患者、罪犯。
二、少数群体的基本要素
以什么因素来确定,这是对少数群体进行界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应该讲有六大基本要素。
一是群体特性。这种群体是民族、语言和宗教方面的某种特色所确定下来的。这里就有一个怎么来认定这些特色的问题。
二是数量状况。一般都认为少数人群体在数量上倾于少数,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少数人群体。进一步的问题是,数量少到什么程度才是少数人群体。总体上可以说,人口总数少于其他人口,但细节问题还要研究。
三是社会地位。少数群体的非主宰地位的要素,是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70年代提出的:即他们应相对处于非主宰地位。在总体上可以这样描述:少数群体在社会上不占主流,居于非控制性地位。
四是身份归属。这是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着分歧的地方。许多国家认为要保护的少数人群体中的人是本国公民,但是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并不要求保护的少数人群体一定是本国人。如果只保护本国公民,就会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这样一来,就根本达不到人权保障的目标,所以应该淡化国籍的身份归属。
五是时间问题。时间问题是少数群体是否被承认的一个重要因素。譬如许多来自同一国家的移民至某国,所在国要不要考虑这些人是否成为了该国的少数人群体,这当然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宜规定太长,否则对社会的少数群体的人权保护就会不足,国家的责任也会因此而被忽略或推卸。
六是主观意愿。少数人群体的界定必须得到成员的认同。只有其成员具有了这种自觉性,我们才可能认定这个被其成员所认同的群体是一个少数人群体。这本身也是对人权被保护者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