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韩村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小韩村
小韩村隶属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村庄总面积3350亩,建筑面积450亩。东与下古县村相邻,南与上古县村相邻,西与申村相邻,北与温曲村相邻,村庄距镇政府驻地2.5公里,距县政府驻地5公里。
简介
该村现有480户,1672人。其中:乡村从业人员900人。
该村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土壤肥沃,产业发展条件优越,建设条件优越。
该村现有耕地2507亩,主要种植玉米、小麦、黄豆。园地面积400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317亩,2009年粮食总产量1091.7吨。小麦播种500亩,蔬菜播种380亩。
村规民约
为了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是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发展、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充实、社会环境良好的举措。
第二条  村规民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每个村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文明公民
第四条  文明公民的标准: 政治坚定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在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积极投身申村的经济与发展,在个人、集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讲究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村规民约。
第五条  公民行为规范:不准说粗话、脏话;不准随地乱仍杂物;不准违反交通规则、乱停车辆;不准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不准损坏公共设施;不准损害花草树木侵占绿地;不准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酗酒、铺张浪费;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穿马路。
第六条  积极开展“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三做”(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章 社会治安
第七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捉弄是非。
第九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十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保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不许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不制作、不出售、不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道。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到他人家中无理取闹。
第十四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水电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村民正常生活用水、用电。
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辱骂他人、不准结伙斗欧,行凶打人,不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不准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挑拨离间,造谣生事,诬告他人;不准诽谤他人,挑动他人打架生气;不准造谣破坏党的中心工作,扰乱社会治安。
第十七条 不准卖淫嫖娼或者提供嫖娼场所,不准制造和贩卖迷信物品,严禁巫婆神汉造谣生事,骗人钱财。
第四章 村风民俗
第十八条 每个村民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改变人居环境,破除各种陋习,实现生态环境好,道德风尚好,治安秩序好,经济发展好,领导班子好。
第十九条 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第二十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县、镇、村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无理上访,不越级上访,更不聚众闹事,重合同,诚实经营讲信用,以诚待人。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 : 坚决抵制“黄、赌、毒”自觉履行社会公共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当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要挺身而出,热心相助。
第二十二条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树立科学健康,文明向上观念和生活方式,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破除陋习,移风易俗,转变观念,积极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勤俭持家 劳动致富 :住在家乡,建设家乡,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掌握多方面科技知识,掌握一技之长,搞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高科技含量,做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等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和睦相处关系。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如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国有土地除外,均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使用或出让、出卖、出租。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准随意乱抢、乱占宅基地,违者必须给予经济处罚,乱建者必须予以拆除。
第六章 村民义务
第二十九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适龄青年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
第三十条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建设如渠道清淤,道路修复,防洪抢险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护林防火,不准随意带火种入林和乱扔烟蒂等其他火种,扫墓者不准携带各种炮仗和燃烧祭奠品,如不慎引起火灾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村民应自觉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应主动参加党支部、村委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事请假,无故不到者给予处罚。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要贯彻执行《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四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反对早婚,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五条 在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大骂妻子,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六条 婚、丧、嫁、娶要不大操大办一律从简。
第三十七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不准使中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九条 中国要富强,民族要兴旺,人口要控制,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是村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条 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和政策的要坚决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加强流动人口来我村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九章 干部
第四十三条 村党总支、村委会是提高执政能力的践行者,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任,一定要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四十四条 干部应遵循的守则是:(一)要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二)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三)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齐心合力,相互配合。(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五)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六)加强对子女,亲属的思想教育,不当特殊“村民”。(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群众评议,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八)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素质,积极工作,共创美好明天。(九)树立正确政绩观为村民多办实事、好事。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在实行中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参考资料
信息.农廉.2015-12-17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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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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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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