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陪审团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组织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Trial Jury)。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组织。
制度说明
在英国,大规模地采用陪审制度,一般认为始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到了十三世纪,陪审团分为大小两种,1948年英国正式废除了大陪审团,现在通常所讲的陪审团指的就是小陪审团。英国所有用起诉状起诉的刑事案件,都由法官与小陪审团共同审理。轻微犯罪案件不实行陪审。
在美国,小陪审团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小陪审团是按照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刑事案件,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只能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的轻罪,可以没有陪审团陪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主动放弃由陪审团陪审的权利。
关于陪审官的资格,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在十八岁至六十五岁之间,自十三岁起曾在英国居住五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利或受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都可以充当陪审官。政府部长、议员、军队的军官、医师、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以及教士等,是无须或不得担任陪审官的职务的。陪审团由大法官负责提供。地方行政官负责从选民名册中剔除不符合陪审官资格者,编制名册送交大法官,由大法官签发传票,召集一批陪审官于指定日期到指定的刑事法院执行职务。该法院负责管理陪审事务的官员如认为某陪审官没有必要出庭,可以撤回传票。
陪审团由十二人组成,其成员是从当日到庭的陪审官中抽签确定。如因回避而人数不足,可由法庭临时从法院或附近挑选符合陪审官资格的人补充。
美国律师协会曾经通过一些当陪审官应有的资格。陪审官必须身体健康,智力健全,诚实,道德高尚,懂英语并能说能写,以及对刑事和民事讼争有一定的经验。各州一般还要求陪审官必须是住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有一定收入的成年人。有些人由于他们的职业性质或不能离职而不适宜或可免当陪审官,诸如法官、律师、医生、教师、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和政府官员等。美国的小陪审团一般也是由十二名陪审官组成,但有些州是六至七名不等。英美陪审团参与对民、刑事案件的审理。
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一个接一个地被传进来进行宣誓。在宣誓之前,法庭宣布法官和陪审团组成名单后,被告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英美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后,法官便向陪审团就与该案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指示”,之所以要有此程序是因为陪审团被认为不懂法律。陪审员在得到指示后,便在该团主席的率领下,退入陪审团室进行密商,并就被告人“有罪”与“无罪”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过去要求必须十二人一致通过,如果几次密商不能取得一致,该陪审团便被宣告解散,这宗案件必须重审。有时一宗案件因陪审团意见不一致要经多次重审。
现在已允许少于十二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所作出的裁决以及陪审团没有全体一致,只是多数或绝对多数通过作出的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定“无罪”,那被告人便当场释放;如果裁定“有罪”,接着法官就进行法律判决,科以刑罚。
英美陪审团制度有不断衰落的趋势。七十年代初美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辩诉交易现象,给陪审团制度以致命打击。英国陪审员的出庭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支付,当事人为了减少诉讼费用,常常主动放弃陪审要求,因此英国的陪审制也开始走向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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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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