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是指1988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共6章22条。规定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对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项管理的实施,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起重要作用。基本任务是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集体,全面关心、教育和管理学生,使他们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其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和文明行为习惯。协同任课教师进行学习目的性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和少先队、班委会工作。搞好班级经常性管理工作。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共同教育好学生。班主任工作要面对全体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坚持正面教育,启发诱导;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实施教育;以身作则,言传身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班主任的工作和学习,注意调整其工作负担;进行培训,帮助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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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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