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令
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施行的通令
小学校令,①民国初年关于小学教育的第一个通令。1912 年 9 月教育部颁布施行。含总纲、设置、教科及编制、设备、就学、职员、经费及学费、掌管及监督、附则等 9 章,共 47 条。规定“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小学校分初等、高等两种,另附设补习科。初等小学一般由城镇乡设立,修业年限 4 年;高等小学一般由县设立,修业年限 3 年。初等小学课程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女子加缝纫课。高等小学课程为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男子加农业课,女子加缝纫课。
小学校应有校地、校舍、校具、体操场、学校园等设备。儿童满 6周岁至 14周岁为学龄期,凡达学龄者,皆得入初等小学;高等小学招收初小毕业生及有相当程度者。小学校所用教科图书,由省图书审查会择定之。小学校之休业日,除星期日外,每年不得超过 90天。小学教员分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副教员 3种,由得许可状者担任。小学教员受许可状者必需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小学校校长,以本科正教员兼任之。初等小学经费由城镇乡或学校联合承担,县立高等小学经费由县支给。初等小学校不征收学费,其补习科及高等小学校不在此限。②日本明治时期第一个规定小学校各项制度的单行法令。 1886年颁布。为《学校令》之一。共 16条。主要内容:小学校分为寻常小学、高等小学两个阶段;在设置寻常小学有困难的地区,可用简易的形式设置小学简易科;各种小学校均以公立为原则;6岁~14岁的学龄儿童接受四年制寻常小学(或三年制小学简易科)的普通教育是父母或保护人的义务;寻常小学实施义务教育制,但学校的经费来源基本是学生家长交纳的学费及捐赠款,不足部分由区町村经费中拨给作为补助;小学校的课程由文部省规定;教科书开始实行检定制度。小学简易科是一种简易形式的初等小学教育机构,可代替寻常小学。其中包括明治初期设立的村落小学、贫民小学及巡回教学等,修业年限在 3年以内,授业科目为读书、作文、习字、算术4科,其经费完全由区町村拨给,除极少数地方外,不征收学费。这一法令为确立日本近代小学校制度打下基础。1890年为新修改的《小学校令》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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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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