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税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现代意义上的对物税,通常是指
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说对象的收益额、
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对
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重某种物的存在。
(2)在
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
因此,对物税应选择大宗、固定、易于课征的物品征税,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选择奢侈物品,按较高
税率课征,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从各国来看,对物税主要为各种
间接税和
个别财产税,包括
货物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