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仲裁
解决两国公司或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及一国公司或其他非官方机构与另一国政府之间的争议类型的争议
对外贸易仲裁主要是解决两国公司或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及一国公司或其他非官方机构与另一国政府之间的争议类型的争议。
概念
对外贸易仲裁范围包括:贸易、金融、信贷、保险、租赁以及合资经营、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工业生产权等。海事仲裁主要是解决在海上或江河航运、交通中出现的有关货运贷款、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打捞救助以及海洋开发等方面的争议。
程序与规则
仲裁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只能根据仲裁协议受理提交仲裁的案件。仲裁协议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的:①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专门定有仲裁条款,表示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②在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即双方同意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规则是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的。一般地说,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应按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行事。有些国家的仲裁机构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另外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但不得与仲裁国关于强制执行的仲裁法规相抵触。
组织机构
国际上的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常设的仲裁机构办理,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办理,处理完案件后即自动解散。许多国家都建立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联合国的区域性仲裁机构有,吉隆坡仲裁中心、开罗商事仲裁中心等。
中国仲裁业务
1956年,我国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展涉外仲裁工作,标志着现代仲裁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今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就是由当时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演变而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在1994年8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单行的仲裁法规诞生了。它被认为是与市场经济最为接轨的一部法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中国仲裁史上的里程碑。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切由于在国外购买、销售商品的契约或者委托买卖契约所发生的争议,由于有关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所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对外贸易业务上所发生的争议。同时也受理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引进、租赁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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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念
程序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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