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比较
法学术语
对外比较同“对内比较”相对,在70年代,社会主义法律同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鼎立成为国际比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关于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可比性理论,已成为东西各国的共识,东欧和前苏联的法学者在上述历史背景下提出关于比较法的新分类,但其划分的具体标准尚未一致,一种有较大影响的观点(匈牙利比较法学者萨博的分类)认为,对外比较即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法律体系比较,因为在这里一种法律同另一种法律比较,后者是在前者立足的社会制度之外的,故称为对外比较。在分析法的社会因素和内部联系时,必须使用相同社会制度的尺度不同的尺度。这种比较可以细分为:A,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的每个法律体系或者它们的一般原则,同其他社会制度的全部法律的整体进行的比较(法律类型的比较);B,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的某一组法律体系同属于另一社会制度的某一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如中国、朝鲜的法律体系同大陆法法律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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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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