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经营一般有两种思想,一种经营思想是零负债经营,即企业所需的资本全部通过投资人投入,用自有资本进行企业的经营;另一种经营思想是
负债经营,即企业所需资本中只有少量资本由投资人投入,其余资本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筹措。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负债经营已被广泛接受。企业对外举债的原因很多,除了为弥补资本不足,为财务调度需要和获得规模经济效果外,从财务上考虑最重要的原因主要有如下3个。
借钱赚钱的前提就是所赚的钱必须比所借的钱多,否则经营者就会赔本。
财务杠杆正是由于企业对外债务的利息费用一般是固定的,即由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企业运用这部分债务资本获得一定数量的报酬,支付固定利息后还有一定的剩余,剩余的报酬将归属于投资者。这样,企业就是用别人的钱为自己赚了钱。例如,某企业以8%的利息率借人100万元人民币,通过经营取得了10%的报酬,这样企业支付8%利息后,还剩2%即2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归企业所有。这2万元报酬并没有使用投资者的任何资本,是通过负债经营为企业多获取的利润,这部分多获取的报酬将使企业的自有资本报酬率有所提高。
利息费用可以抵减企业的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较之运用自有资本更为合算。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交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的发展越有利,因为企业在纳税之后,不仅使一部分流动资本退出企业,不再参加企业的资本运营与周转,减少了企业流动资本的数量,而且是一种没有回报的支出,因而企业不得不考虑所得税的多少问题。依据中国财务通则,企业负债支付的利息与投资支付的报酬在财务处理上是不一样的,企业负债的利息除个别情况被资本化外一般情况是被计入财务费用的,并且作为期间费用计人当期经营损益。企业当期利息支出越多,财务费用也就越高,本期会计利润也就随之越少,依法计算的所得税额也就必然越少,利息费用在经营中具有了“税盾”的效果。企业分配给投资人的报酬属于盈余分配的性质,要用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这就不会对交纳所得税过程产生任何影响。同样运用资本由于筹集渠道不同,对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影响也就不同。如果基于纳税的考虑,很明显,使用借人资本进行经营更为合算。
对外举债扩大经营规模,所筹集的资金属于
债务资本。它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总额,另一方面对所有者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而股东不需增加任何投资,依然保持其在企业的投资份额。所以举债经营对投资人来说,既可增加经营所需资金,又不会削弱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