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合同
法学术语
寄托合同又称“保管合同”。寄托人将其需保管的物品交付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协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和实践认为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临时转移保管物占有权的合同,保管人对保管物只能占有,不得使用或处分;(2)保管物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而其合同客体是特定的保管行为;(3)它属于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合同成立除须有当事人协议外,还须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仓储保管合同设有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为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种出口产品数量剧增,并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竞争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威胁时,这一进口国可对这种产品实行进口限制,部分或全部地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但这需要同有关出口国磋商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如受影响的出口国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进口国磋商未达成协议,总协定允许这一出口国对采取紧急保障的进口国的贸易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大体相等的关税减让义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5 23:14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