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家庭
寄养家庭
寄养家庭是一类特殊的家庭,以家长与寄养儿童没有婚姻、血缘、收养关系同时共同居住为标志,由政府部门承担儿童的监护权。当儿童因遭受遗弃、监护人死亡、流浪避难等原因而由民政部门监护时,经过特定程序被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照料,即形成了寄养家庭。
定义
寄养家庭指由权威当局批准的成年人向那些寄养在他们家里的儿童提供临时的教养和感情上的帮助所形成的家庭模式。这些有计划、有目的的服务,旨在帮助最终解决孩子的长期生活问题。在中国民政部于2014年通过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寄养家庭被定义为: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成因
父母双亡的孤儿是最需要寄养支持的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孤儿23.3万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6.9万人。这些孩子都需要有人收养、寄养或被机构安置。
寄养可能与特殊时期特殊政策有关。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的计划生育政策下,人们在恐惧处罚的同时,又固执地坚持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于是将超生的孩子送到亲戚家寄养。这样,形成了一类特殊的群体——“农村超生寄养儿童”。在国外,1965年到1984年期间,加拿大各省都实行过强制性寄养原住民儿童的政策。大约有两万名孩子被送到白人家庭甚至其他国家收养,被迫失去了自己的语言、文化和身份认同,甚至受到养父母虐待,直到2017年联邦政府才宣布对这些原住民进行赔偿。
目前,世界范围内都有在冲突和逃亡的混乱中与家人或其他照顾者失散的儿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对与家人失散的儿童予以临时照管,而寄养通常被视为是最好的临时解决办法。
有国内外统计显示,从寄养家长的角度出发,参与寄养最常见的原因是热爱儿童,希望在空余时间照料一个孩子从而有事可做。除此之外,献爱心、空巢家庭、经济考虑(通过寄养的补贴获得经济收入)等也是重要的寄养动机。
常见类型
孤残儿童寄养家庭
孤残儿童寄养家庭是指寄养了原先在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弃婴,或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家庭7。与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孤残儿童是中国寄养的最主要对象。孤残儿童寄养家庭可通过政府、媒体、亲戚朋友、组织机构等渠道进行招募。一项2015年的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存在寄养家庭与孤残儿童遴选制度实施不规范、寄养家庭与孤残儿童配对缺乏科学性、家庭寄养关系的中断或变更、寄养家长康复技能培训不足、家庭寄养社会资源整合不足以及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难民儿童寄养家庭
在冲突和逃亡的混乱中,孤身和失散的难民儿童在申办庇护手续期间,寄养通常被视为是最好的临时安置儿童的办法。然而,寄养家庭中的难民儿童仍有被忽视、虐待、剥削或被剥夺其他权利的危险,尤其是相对男童更经常待在家里的女童。
留学儿童寄养家庭
留学儿童寄养家庭即由国际留学生儿童寄宿在当地居民家而形成的家庭。对小留学生来说,寄宿家庭提供了起居便利、文化交流、语言练习等多方面的良好条件。但儿童在陌生环境中的思乡感情与新家庭中生活交流上的重重障碍,都是他们在寄宿家庭中需要面对的困境。近年来这一社会问题也随着留学产业的膨胀而愈发引起大众的重视。
其他弱势儿童寄养家庭
美国及很多其他国家的寄养服务体系中包括曾遭受过虐待,或因原监护人滥用药物、被关押、重病、极度贫困等而无法在出生家庭生活的儿童。在实践层面,南京是中国第一座把寄养服务范围扩大到其他弱势儿童的城市。但目前我国系统的寄养体系仍只针对孤残儿童。
寄养家庭的现状
群体现状
对于孤残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以福利院为代表的传统的院舍供养模式不能满足他们成长中的情感需求和社会性成长的需要。与之相比,家庭寄养模式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照顾和关爱,是社会福利机制的有效补充。然而,它也随着实践而逐渐显露出了弊端,如难以对接其他儿童福利政策,难以落实寄养儿童教育权,难以从民间获得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现阶段,中国面临着合格且具积极性的寄养家长短缺的问题。在城市招募合格的寄养家庭十分困难,而农村家庭寄养有着人际关系简单、消费水平较低等优势,使得一度大多数寄养儿童都生活在农村家庭中。然而由于资源匮乏、家庭难觅等问题的出现,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寄养政策逐渐收紧。2010年起,北京市作为以农村寄养模式为主的代表城市,其家庭寄养也逐步向城市家庭倾斜。而城市寄养的典型城市上海,从1997年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活动起,短短4年时间便有占福利院儿童总数30%以上的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其中约一半进入了城市普通市民寄养家庭。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15%~30%的寄养儿童自我认同为LGBTQ +,而在普通人群中,这一比例仅约为3%~11%。LGBTQ+儿童在需寄养儿童中占有相对较高的比例,他们进入寄养系统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方面与原生家庭发生冲突。LGBTQ+寄养儿童可能会遇到无法容忍LGBTQ+身份、对LGBTQ +相关问题不了解,且未接受过相关抚育培训的照料者,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进入寄养家庭后继续遭到歧视或暴力。如今,许多国家已开始不断完善儿童福利系统,通过开展寄养者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以便其在照料中对LGBTQ+青少年提供支持,从而使儿童在寄养家庭中健康成长。
教育问题
相关教育政策问题
研究表明,超过一半的寄养家庭中的儿童在学校表现不佳,很多家长也表现出对寄养儿童相关教育政策的不了解。在入学方面,《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这就导致户口问题可能造成就近入学不便。
学业状况不佳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研究显示,寄养家庭儿童普遍存在学业水平较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有:进入寄养家庭之前的不良经历导致在学校的问题行为;经常从一个寄养家庭转移到另一个家庭,同时转移学校而导致分散学习注意力;搬家转学后个人信息记录同步不及时,导致校方未能满足其教育需求。
孤残儿童特殊教育问题
由于入学困难、身有残障、家长期望低等原因,孤残寄养儿童的教育问题尤其突出,也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一个新领域。家长了解和重视儿童教育的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有些家长重视学习文化知识,了解特殊教育和特殊学校;但也有很多家长对于特殊教育欠缺认识,甚至不知道有可供残障儿童就读的特殊学校,认为儿童跟不上普通学校就只能待在家里,或者认为比起学习文化,不如学门技能以便早点找个自食其力的工作。上述原因也导致被寄养孤残儿童的教育情况在城乡家庭呈现出较大差异。
社会观念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对寄养家庭的权益和利益普遍缺乏关注,寄养家庭在经济和情感需求上均未得到足够的保障。再加上寄养动机难以考证,舆论常常为其贴上“谋取钱财”“增加家庭劳动力”等污名化标签,目前寄养家庭还是话语权不足的边缘群体。
然而,社会支持对于寄养家庭,尤其是中国寄养家庭中最主要的孤残儿童寄养家庭群体有着重大的意义。有效的社会支持不仅能显著积极影响智力障碍儿童生活能力的发挥,还能减轻父母的压力,鼓励其积极投入进孤残儿童教育。
每一种家庭结构都有其价值,寄养家庭是多元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寄养家庭的歧视与污名化给儿童、家庭、社区乃至社会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应当善意理解寄养家长的动机,尊重寄养家长的辛苦照料,通过更多的尊重、理解和关爱,帮助寄养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
寄养家庭的宗旨及好处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发布的《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1996)指出,一种稳定的、连续的和永久性的关系将会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和发育。当亲生父母和其家族成员不能满足一名儿童充分而和谐地发育成长所必要的条件时,负责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的被授权团体,必须寻求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如果情况需要的话,向孩子提供一个永久性的替代家庭,要比在一个机构照管孩子更好。
对需要临时照管的孩子而言,寄养家庭被认为是限制最少的一种安置方式,得以为处在危机中的儿童提供替代的家庭照管,目的是使该儿童能同家庭重新团聚并防止家庭的崩溃。尽管替代家庭照管不是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问题的终极方案,但是寄养家庭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曾被忽视和被遗弃的儿童的健康、安全、福祉、精神与文化上的需要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寄养家庭的支持机构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是由民政部登记和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致力于提高社会困境群体的社会福利水平,开展助孤、助残、助学、助困、助老服务、大病救助、社区发展、救灾救援、行业支持、公益文化宣传等方面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
服务类型
联系方式
网址:https://www.cswef.org/
电话:010-85114150
邮箱:info@cswef.org
浩德国际儿童服务中心(中国)
浩德国际儿童服务中心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美国西部俄勒冈州尤金市,最早由浩德夫妇创办,在当时推动了美国为国际领养立法——《浩德法》,是现在全世界最大的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目前浩德在华有32个与政府合作的儿童福利项目,每年服务几千名中国儿童,其中,长期寄养和模拟家庭项目能够为不适宜长期收养的儿童安排寄养父母,并为寄养家庭提供每月补贴、营养医护、培训探访等服务。
服务类型
• 开展困境儿童家庭增能与保护项目。
• 与福利机构合作开展儿童家庭式养育。
• 儿童国际收养服务。
• 开展孤残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支持术前术后康复养育。
• 提供专业培训,倡导专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91629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2#2603
邮箱:hif@holtchina.org
相关研究
家庭寄养模式优势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曾凡林、昝飞于2001年调查了上海市部分家庭寄养及在院的孤残儿童。结果表明,孤残儿童在寄养家庭中的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好于寄养机构。同时调查显示,儿童寄养年龄越小,其融合度和安置的成功率则越高。
2017年至2018年,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的杰特·里普(Jet Rip)等人调查了荷兰难民儿童寄养家庭中照顾者及儿童的体验,发现参与者总体对寄养安置感到满意。在寄养期间有不良经历、或认为“没有家的感觉”的儿童,也仍然认为寄养成功。此外调查结果显示,儿童和寄养家长都十分重视寄养家庭中双方的文化相似性(尤其是语言方面)。在安排寄养之初,儿童和寄养家长使用相似或相同的语言可以帮助儿童尽快安顿下来,使其双方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且有助于建立双方的信任,而跨文化寄养容易导致儿童长期无法产生“家的感觉”。
家庭寄养实践困境
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规定,出现“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便应当解除寄养关系,并在之后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这就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寄养家庭变更的情况。一项2006~2008年期间对武汉市儿童福利院的研究发现,寄养儿童会因寄养家庭变更受到较大伤害,且变更发生时儿童年龄越大,这种伤害及与新家庭的磨合难度越大。因此,实践中应尽量避免变更儿童的寄养家庭。
2013~2015年,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劳拉·巴姆斯(Laura Baams)等人在美国加州的调查表明,LGBTQ+青少年居住在寄养家庭中会加剧与异性恋同龄人在心理健康上的差距。这表明寄养家庭中的LGBTQ+青少年需要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额外照料,使其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方面得到保护。
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寄养的实践意义
21世纪以来,专业社会工作人士在中国各项社会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寄养家庭,能够通过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效弥补现阶段家庭寄养模式的许多不足。在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李燕、张晓红的研究探析中,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具体有如下途径:
寄养家庭的招募与评估
对寄养家庭的招募与评估需要综合经济、住房方面等客观条件和经验能力、心理准备等主观条件,难以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力及受过专业访谈技巧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实施评估,并在匹配的过程中运用专业方法充分了解儿童的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脾气秉性以及在照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根据其需求配对家庭,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评估资料的可信度。
寄养家庭的培训
在提升寄养父母的养育能力方面,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包括个案辅导、小组活动、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内容,帮助父母解决照料特殊儿童时出现的棘手问题。同时组织寄养父母与其他家长沟通互助,帮助他们掌握营养配备、基本医疗处理、亲子互动、心理健康、习惯矫正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寄养家庭的社会支持建立
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中,专业社工的介入可以使其成为一条纽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利用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和优惠政策的制定,加强与有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及非营利组织的联系,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资金、政策的合力,共同致力于建立家庭寄养工作广泛的社会支持网。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寄养家庭是多元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寄养家庭的儿童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等共同努力。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监护人的责任和未成年人的安全福祉等角度进行阐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从寄养条件与履行义务的角度进行阐述,《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1996)从寄养过程管理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寄养家庭的规范管理与儿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六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
第三章 第三条
1.批准
未来的寄养家庭必须由主管当局和(或者)寄养照管机构负责批准。
2.家庭调查报告
寄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由专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专业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他们的年龄、收人、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身体状况或残疾状况,寄养照管动机和能力,童年时代的经历、教养、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虐待儿童的记录。
(2)家庭调查报告要写得详细,至少就像第3章第6部分中所提供的材料那样。
3.权利
寄养家庭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有被首先当作家庭,其次当作服务的提供者的权利,有权被告知并享受这些权利。
4.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在接受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寄养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寄养家庭和主管当局或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5.安置协议
寄养家庭在安置每个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安置协议。
6.儿童的资料
寄养家庭将从主管当局或机构那里获得有关孩子心理、情绪和身体及其家庭的资料。
7.紧急安置
寄养家庭接受紧急安置时,必须同主管当局或机构签定书面协议,在安置后的指定时间内,提供所有必要和正规的文件。
8.参与案例计划
寄养家庭,要参与为每个在照管中的孩子制定书面计划的工作。要定期地对该计划进行审查,指导孩子同自己的家庭团聚或是做长期的打算。
9.共享儿童的资料
为了向每名儿童提供服务,寄养家庭要同主管当局或机构的代表进行合作。鼓励他们分享有关儿童的进展和问题的资料。
10.寄养家庭同出生家庭之间的关系
根据案例计划以及同主管当局或机构之间的合作,寄养家庭要为孩子同其出生家庭的通信联系提供方便。
11.出走或受伤
在孩子受伤或出走的情况下,寄养家庭必须立即向有关当局或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三章 第六条
寄养家庭调查报告
未来的寄养家庭应参加家庭调查报告的准备工作,报告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
1.能证明身份的必要证件,如结婚、离婚、出生证明等;
2.未来寄养家庭的简况,包括:
(1)他们自己的童年经历,成长情况和人际关系;
(2)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资料;
(3)寄养家庭中的孩子和其他亲戚对寄养照管计划的态度;
(4)未来寄养家庭对社会、人种、文化背景、语言和宗教的认同;
(5)刑事犯罪和虐待儿童的档案记录。
3.家庭近照;
4.未来寄养家庭成员的身体、智力、情绪及受教育的状况;
5.附上家庭成员的病历和健康记录;
6.职业与家庭财产;
7.居住情况及所在社区的环境;
8.寄养的动机;
9.要在一种充满慈爱以及精神和物质有保障的气氛中,向孩子提供教养和管理的能力;
10.来自亲戚、朋友及社区方面的证明材料和感情支持;
11.尽可能由受过多种专业训练的支持小组进行评估,说明:
(1)批准未来寄养父母的理由;
(2)他们希望寄养和有能力抚养的孩子的详细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接受兄弟姐妹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寄养家庭作为家庭形式之一,是保障困境儿童青少年享有公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教育中往往会从社会帮扶、家庭保护、儿童权利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儿童自我保护与维权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从中小学生的自我认知和人际关系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从困境儿童帮扶角度强调了家庭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低年级
使学生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初步学会自我控制;帮助学生适应新环境、新集体和新的学习生活。
小学中年级
帮助学生了解自我,认识自我;树立集体意识,善于与同学、老师交往,培养自主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以及开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感受解决困难的快乐,学会体验情绪并表达自己的情绪;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培养学生对不同社会角色的适应。
小学高年级
学会恰当地、正确地体验情绪和表达情绪;积极促进学生的亲社会行为,逐步认识自己与社会、国家和世界的关系。
初中年级
帮助学生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老师及父母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鼓励学生进行积极的情绪体验与表达,并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有效管理;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着重培养应对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高中年级
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树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状况,培养人际沟通能力,促进人际间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帮助学生进一步提高承受失败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
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关爱帮扶。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要特别关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以城乡儿童活动场所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儿童权益保护角度对寄养家庭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大会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从儿童权利角度强调了家庭寄养制度的重要性,《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and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Foster Placement and Adoption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从社会和法律原则角度强调了寄养家庭须得到妥善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b) 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第四十条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关于儿童保护和福利的社会和法律宣言》
第四条
如果儿童缺乏亲生父母照料或这种照料并不适当,就应考虑由其父母的亲属另一替代性寄养或收养家庭或必要时由一适当的机构照料。
第五条
在亲生父母以外安排儿童的照料时,一切事项应以争取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他或她得到慈爱的必要并享有安全和不断照料的权利为首要考虑。
第六条
负责寄养安排或收养程序的人员应具备专业或其它适当的训练。
第七条
各国政府应确定其国家儿童福利眼务是否充分并考虑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
儿童在任何时候都应有姓名、国籍和法定代理人。儿童不应由于寄养安排、收养或任何替代制度而被剥夺他或她的姓名、国籍或法定代理人,但儿童因上述安排取得新姓名、国籍或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
第九条
被寄养或收养的儿童了解他或她的背景的需要应得到负责照料儿童的人员的承认,但这样做有违儿童的最大利益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儿童的寄养安排应由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由寄养家庭照料虽属暂时性质,必要时仍可持续至成年,但不应妨碍提前送还儿童的亲生父母或为人收养。
第十二条
对于由寄养家庭照料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将来的寄养父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儿童本人和他或她的亲生父母适当参与。主管当局机构负责监督以确保该儿童的福利。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家庭是全面性教育中的主题之一。寄养家庭作为多元家庭类型中的非传统家庭,对于儿童与社会都有其价值,应当得到人们的尊重与包容。寄养家庭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父母的责任,给予被寄养儿童爱与关心,在抚养中以满足其生理、情感、经济、健康和教育需求为首,追求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儿童青少年对于寄养家庭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正确处理与监护人的关系,培养正确的家庭观念与尊重意识。在全面性教育中,对寄养家庭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家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和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和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主题1:家庭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类型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不同的家庭类型(例如双亲家庭、单亲家庭、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以监护人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和非传统家庭)(知识);
► 表达对不同类型家庭的尊重(态度);
► 阐述对不同类型的家庭表达尊重的方法(技能)。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识);
►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办婚姻)(知识);
► 回忆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者死亡而结束(知识);
►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关键特征(知识);
► 描述文化、宗教、社会和法律如何影响长期承诺、婚姻及对子女的养育(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何时以及与谁结婚(态度);
► 表达自己对长期承诺、婚姻及子女养育的看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伴随着许多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总结婚姻和长期承诺需要承担的关键责任(知识);
► 回忆成功的婚姻和长期承诺的关键特征(知识);
► 认同爱、宽容、平等和尊重对于实现婚姻和长期承诺的重要性(态度)。
要点: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成为父母,并且亲子关系包含多种不同的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知识);
► 比较成年人成为父母的不同方式(例如意愿和非意愿怀孕、领养、寄养、借助辅助生育技术以及代孕)(知识);
► 明确表示每个人都应该能决定自己是否要成为父母以及何时成为父母,包括但不限于残障人士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态度)。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父母/监护人有责任满足儿童的多种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对儿童的生理、情感、经济、健康和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相关责任进行分类(知识);
► 阐明家庭关系中的困难如何影响儿童的福祉(知识);
► 认识到健康的家庭关系对子女养育的重要性(态度);
► 就自身的生理、情感、经济和教育需求与父母/监护人进行沟通(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与家庭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有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寄养家庭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多元的家庭类型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寄养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有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逐渐开始阐述家庭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支持作用、如何承担家庭角色以及如何与家庭内所有成员平等相处。以刘文利主编的读本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在“家庭与朋友”单元中,“家庭”这一主题下包含“能够通过列举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来定义家庭概念”和“能够描述不同家庭成员的家庭角色、权利与责任”两个学习目标,细化之后的要点如“世界各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性别不平等现象会对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产生影响”“家庭在培养儿童的价值观方面至关重要”“家庭可以促进角色和责任方面的性别平等”“家庭内部交流,特别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建立更好的关系”“家庭帮助子女树立价值观并影响他们的个性”“疾病和健康会影响家庭的结构、能力、角色和责任”等。这里更强调父母对于儿童的重要引导作用——帮助儿童的价值观树立,影响儿童的个性,疾病和角色对于家庭的影响。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一年级“热爱家庭”主题中,通过“家庭有关爱”“家庭有信任”“家庭有规矩”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家庭成员相互关爱;能够理解家庭成员相互信任;能够养成守规矩的好习惯。
二年级“家庭是爱的港湾”主题中,通过“家庭有不同类型”“每个家庭成员都重要”“家庭成员共享幸福,分担忧愁”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不同家庭类型,如大家庭、小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家庭、领养家庭,无论哪种家庭,每个人都可以在家庭里享受爱和幸福;能够懂得爸爸妈妈有养育孩子的责任,孩子在家庭里需要得到关爱和保护,每个家庭成员都要为家庭尽责任,做贡献;能够理解幸福的家庭也会有忧愁和争吵,要靠每个家庭成员的努力去排解,幸福才能常驻和持久。
四年级“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主题中,通过“家庭成员的角色”“家庭成员的责任”“疾病对家庭的影响”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每个人都要在家庭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为家庭的幸福做贡献。家庭中的男性女性尽管角色不同,但都是平等的;能够理解每位家庭成员都对家庭负有责任,无论生活是顺利,还是困难,或是有亲人生病、故去,都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和相互照顾,这是家庭中最基本的责任;能够懂得疾病会给家庭带来不利影响,但只要家庭成员正确认识和积极面对,就有可能战胜疾病。
可以看出,“家庭”具体内容更多是从儿童权利视角出发,强调儿童需要认识到家庭不同角色的平等(父亲和母亲是平等的,大人和儿童是平等的,家庭暴力、性暴力都是不合理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身的权利——那就是在遇到问题时向父母求助,父母是自己获得支持的第一资源,父母有责任向子女提供任何方面的支持,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均有权利享受平等的家庭关爱,以及有权利参与家庭决策等。这样的视角突破了把儿童当成知识的载体,而是价值观的主体,让儿童真正认识到尊重、平等的含义,认识到不同家庭成员的角色以及自己的家庭角色和责任,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家庭互动中来。
初中性教育中有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家庭”这一话题,并且由此延伸到对于家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讨论。另一方面,寄养家庭被作为典型案例,放在“家庭关系”“污名与歧视”“养育子女的权利与责任”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全面性教育中与寄养家庭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以寄养家庭为例,如何尊重不同的家庭结构,挑战污名?
答:个体应认识到包括寄养家庭在内的不同家庭结构的价值,看到歧视与污名化给儿童、家庭、社区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宽容、包容和尊重的态度的重要性,呼吁完善寄养家庭福利与权益保护机制,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人士、民间组织为寄养家庭提供支持,营造有利于家庭寄养发展的社会环境。
常见疑问2:如何解决寄养家庭儿童身份危机和心理健康问题?
答:寄养家庭监护人应当以恰当方式帮助儿童了解自己的身世和原生父母,使其真正接纳和认识自己,再积极与儿童沟通、互动,满足其情感需求,构建健康的家庭关系。学校提供足够的自我发展平台以鼓励其建立自我认同,不特别降低对寄养家庭儿童的教育期望。社会应形成友好的环境,让儿童感受到包容与尊重;而其中民间组织作为国家福利制度和寄养家庭的补充,可以为被寄养儿童提供包括心理援助在内的支持。
相关案例
宁夏“社会妈妈”用爱为孤弃儿童撑起一片天
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惠丰村是宁夏最大的家庭寄养基地,先后有333名儿童在两地的105户寄养家庭中生活。在永宁县家庭寄养服务中心的帮助下,许多罹患脑瘫、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得到了很好的康复训练。58岁的张惠琴自2002年加入中心从事家庭寄养工作至今,和老伴抚养了6名孤弃儿童,用浓浓的母爱和悉心的关怀为曾被遗弃的他们撑起一片天,已然成为孩子们如同亲生母的存在。相比起福利机构,寄养家庭为孩子创造了有安全感和归属感的生活环境,提供了亲密关系和温馨氛围,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寄养家庭中的儿童常常有过被遗弃经历或身患疾病,监护人对儿童的爱与关心对于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与家庭关系十分重要。
相关部门与寄养家庭联合救助困境儿童
2018年12月,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一起丈夫家暴妻子致死案,导致当事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12岁的小花和9岁的小朵陷入困境。市检察机关发现后,委托团市委所属的“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救助工作。专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目睹了家暴过程的二人均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案件后也经历了多次寄养家庭的更换。为此维权专员制定并实施了具体帮扶方案:一是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干预,二是积极帮助现监护人与小花小朵进行沟通、增进感情,三是与民政等部门沟通落实救助政策,并通过市检察院为其申请到2万元司法救助金。通过一系列干预措施,孩子的心理创伤正在慢慢愈合,逐步开始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未能承担起监护和抚养的义务时,可以通过取消其监护权、为儿童安排寄养家庭等方式,令儿童的生理、情感、经济、健康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在家庭关系中得到应有的爱与关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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