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法案,英国于1689年颁布的给不服从英国国教的各派新教徒以信仰自由的
法案。
1688年,英国国会迎立奥兰治亲王威廉,取代国王詹姆斯二世。此次王权更迭,引起极力主张君权神授的教牧人员不满,有七位主教因拒绝宣誓效忠新君主而被免职。当时不从国教派约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主要分为长老派、公理派、浸礼派三大宗派。法案在此紧张局势下出台。法案规定,凡宣誓或声明效忠国王及王后,否认教皇管辖权、变体论、弥撒、向圣母与圣徒祈求,承认《三十九条信纲》在教义上之地位者,均有权自由举行崇拜。不从国教派虽然仍需缴纳什一税,并受上述原则和一些其他方面的限制,但毕竟具备了基本的信仰自由。
1813年,又取消对否认三位一体论者施加惩罚的条款。自此,“宽容”的对象扩大到否认三位一体论者和天主教徒在内的信众。法案内含的宽容不同信仰者的精神逐步扩大为现代国家和社会宽容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