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治又称“宪政时期”。1924年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三个时期。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法三个时期。宪政时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按照宪法建立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宪政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军政府“还政于民”。经过全国大选,产生民选政府,从而达到建立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目的。
包括对宪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宪法.的要求和态度,对宪法的评价和解释,对各种行为的合宪性的评价等内容。宪法意识受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以争取制定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运动。始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中国的宪政运动始于1898年
戊戌变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