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论是指“主观意志论”的对称,又称“客观标志说”、“合同场所化理论”。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一种观点。主张以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地等客观场所作为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源自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最适合于合同的准据法是合同在那里“场所化”的国家的法律。但对于哪些客观场所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标志,有不同的主张。
萨维尼认为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是合同履行地法;巴尔认为愤务人的住所地法才是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齐特尔曼则认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是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1934年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一次)主张合同缔结地法是合同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