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定义”中对名词“客船”的定义“为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
船舶”;其中又规定了除“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以及“一周岁以下的儿童”皆为旅客。2024年11月5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的《
船舶登记种类与船舶检验类型对照表》中将“客船”划分为“
普通客船”、“交通船”、“旅游客船”、“
高速客船”、“高速客滚船”、“滚装客船”、“火车渡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地效翼客船”10个大类。未出现常用名词“
邮轮”。
客船分类
2024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的《船舶登记种类与船舶检验类型对照表》中将“客船”划分为“
普通客船”、“交通船”、“旅游客船”、“
高速客船”、“高速客滚船”、“滚装客船”、“火车渡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地效翼客船”10个大类。
普通客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2(7)普通客船系指除客渡船、
旅游船、
游览船、
客滚船和车客渡船之外的其他客船。
交通船
在船舶检验类型中被归纳为与普通船同等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
旅游客船
旅游客船又被分为旅游船和游览船。
1.旅游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2(3)旅游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为乘客提供旅游、观光、娱乐、食宿等服务的客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1篇第1章1.1.1.3旅游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或设有各类生活娱乐设施并以旅游观光为目的客船。
2.游览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2(4)游览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航行于城区、水库、公园、风景区等水域,为乘客提供游览、观光、娱乐、餐饮等服务的客船。《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第一章第2节1.2.1.2(5)游览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或设有各类生活娱乐设施并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客船。
高速客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第1章1.2.1条的界定的“高速船”和1.4.1(17)款定义的“客船”的组合船型名称,并定义A类客船和B类客船。国际高速船规则规定证书需要选择船舶类型“全垫升气垫船/水面效应船/水翼船/单体/多体/其他
高速客滚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1.1.5条提及“高速客滚船”要求。
滚装客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2(8)客滚船系指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车客渡船除外),包括Ⅰ型客滚船和Ⅱ型客滚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9篇第1章1.2.1(1)款定义客滚船为系指本法规第4篇第2-2章第2-2.1.2所定义的滚装处所或下述(2)所定义的特种处所的客船。
火车渡船(客)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9篇第1章第5、6、7节提及“装载旅客列车的客滚船”,并规定相关要求。
客渡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2(6)客渡船系指航行于渡口(城镇渡口和乡村渡口)间,单程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载运乘客或兼运货物的客船。《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1章通则1.1.5(15)客渡船系指航行于固定渡口间,单程航行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的载客船舶。
车客渡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总则11. 2(10)“车客渡船(驳)”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汽车和乘客的客船。
地效翼客船
地效翼客船又被划分为A 类地效客船和B 类地效客船。
《地效翼船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总则11.1(1)定义“地效翼船”系指一种多航态船舶,其主要营运模式是通过利用地面效应在水面或某些其他表面上方飞行,但不与这些表面连续接触。这种船舶是靠利用地效影响的一副或多副机翼、船体或各部件上产生的气动升力支撑(以下“船舶”系指“地效翼船”)。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地效翼船。
《地效翼船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总则11.1(1)说明了地效翼船包括A类地效翼船及B类地效翼船。11.1(7)定义的“客船”组合,并界定A类和B类地效翼船。
安全
SOLAS公约是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SOLAS公约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
1912年4月发生的泰坦尼克号远洋班轮的沉没,引发了人们对于海上安全标准的质疑和思考。在英国的推动下,13个国家代表于1914年1月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14年SOLAS公约正如其名称所描述的,主要针对人命安全而制定,吸取了
泰坦尼克号沉没的教训,该公约对客船的水密和防火舱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并针对“泰坦尼克”号的遇险信号未能被他船接收的情况,要求所有50人以上的商船须配备无线电报机,24小时有报务员值班等。
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社会一直处在动荡之中,海运发展非常缓慢,SOLAS公约几经延期生效和取代,直到1974年SOLAS公约中规定——SOLAS公约不再被新公约取代,而是在其框架下不断完善修订,1974年SOLAS公约才得以不断延续下来。
1974年SOLAS公约生效之际,正是世界经济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时期,世界船队的规模扩张,海运规模增涨,船舶也不断向大型化、绿色化发展。1974年SOLAS公约的不断修订,为保障世界海运安全、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974年SOLAS公约通过以后,又经过了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许多次修正案的修正。
SOLAS公约被公认为是海上安全领域最重要的公约,内容包括船舶构造、救生、通信、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船舶保安、极地航行等,从硬件到软件,从船舶到公司,从水上到岸上,为船舶安全营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后SOLAS历经了多次修订,而修订的动因之一是重大海难事故的发生。每一次修订都是对加强人命安全呼声的回应。客船作为一种用以运送乘客的特殊海上运输载体,其安全直接影响到船上每个人的性命安危,因此,SOLAS在重大客船事故发生以后都有重要的修订。1987年3月,滚装客船“自由企业先驱”(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号在刚刚驶离比利时吉布鲁奇(Zeebrugge)港后翻沉,导致193名乘客和船员遇难。事故发生后不久,英国便向
国际海事组织提出了审议通过一系列基于事故调查的应急措施的要求,涉及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防止并控制破损、要求驾驶室装有指示器显示容易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大量进水的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以及要求安装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探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以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可能导致严重漏水的舱门泄漏情况。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须进行有效的巡视和监控,以保证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航行时车辆的随意移动和乘客未经许可进入该类处所的情况能被及时发现。该修正案在通过后18个月生效。随后,在1988年1 0月有关改进客船破舱稳性的修正案也获得通过。1988年“斯堪的纳维亚之星”(ScandinavianStar)号客船发生火灾,导致158人死亡,而后于1992年有关将新的稳性和防火标准适用于现有船舶的SOLAS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改进了现有客船的防火安全措施,包括在居住及服务处所、梯道周围和走廊内强制要求配备烟气探测、报警和喷淋系统。此外,在应急照明的设置、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及其他通信设施方面也提高了要求。
1994年“爱沙尼亚”(Estonia)号客船沉没,550多人死亡, “爱沙尼亚”号沉没的原因和1987年发生的“自由企业先驱”号海难一样,是聚积在甲板上的大量的水导致船舶稳性恶化而造成船舶翻沉。1995年1 1月有关改进滚装客船安全的SOLAS修正案获得通过。
2006年“星公主”(Star Princess)号客船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首先发生在外部阳台而后波及甲板。2006年12月有关加强客船舱室带露台的防火布置的SOLAS修正案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由此可以看出,在每次重大事故发生以后IMO都会对SOLAS做出修订,而针对客船事故开展的研究是推动客船安全水平提高的一个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