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上市须经过审批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实行“额度控制”。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申请,经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发行额度后,可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从1990年至2000年,中国股票发行采取此种行政制度。
我国出版单位的设立采用这种审批制的方式,其准入条件比较严格。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以及管理体制,决定了出版单位设立由国家特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核准设立原则,通过对出版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活动来进行。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
审批制、
核准制和
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
根据中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中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也正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渡。所以,中国现行的核准制度其实是有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质上还是审批制。
审批制:企业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直接由
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