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