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
1980年对林彪进行的审判
审判林彪是1980年9月29日对林彪进行的审判,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
内容简介
两案审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重大政治事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国家和社会动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经过
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11月20日至12月29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在长达两万多字的起诉书中,列举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四大罪状:一、诬陷和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三、谋害毛泽东,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四、策动上海武装叛乱。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陈伯达十八年,黄永胜十八年,吴法宪十七年、李作鹏十七年,邱会作十六年,江腾蛟十八年,以上七名主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是中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重要步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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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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