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为除承运人之外的实际从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其实际从事运输业务中由于其不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版本一
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运输合同任务的人。缔约承运人授权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一般不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实际承运人参与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事实,构成缔约承运人授权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明时,该事实即表现此种授权是存在的。实际承运人虽然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但他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是以授权人或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实际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他人所订立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除故意行为外,其结果由授权人或委托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其结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版本二
《
海牙规则》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以致在订约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情况下,常常出现订约承运人以自由转船条款对转船后发生的货损不负责任,而受委托的承运人又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理由而不受理货方的索赔的情况。其结果是货主的损失无从得到赔偿。
版本三
我国《海商法》版本
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依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
依第60条的规定,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第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