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
法学术语
实证主义法学(Judicial Positivism)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法学简介
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区别
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但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其他哲理法学派(见新康德主义法学派、西方法律思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6-2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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