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有实用价值的美术作品,不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著作权法可以规定此类作品的范围。有的国家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美术作品中的一般作品(如匈牙利版权法),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却认为二者有明显区别: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艺术作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许多国家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二者没什么区别,甚至把二者结合起来,称之为“工业艺术品”,如奥地利版权法有的国家则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仅是实用艺术作品中的一部分。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手工制品用作装璜,也可以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桌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相关概念对比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的区分标准即在于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具有实用价值同时又具有美学价值的美术作品,才能被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所涵盖和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用作装潢的手工制品,也可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采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产品外观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促进外观设计产品销售,促进经济生产与社会进步的专利法立法目的。实用艺术作品之所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主要在于其传达的美学价值,能为人所观赏,同时依据作者权体系的理论,是体现了作者思想人格的个性化表达。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必须是其美学部分与实用部分能够相分离。
相关立法例
(一)《伯尔尼公约》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英国的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设计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
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l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50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
意义
实用艺术作品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有时难以区分,版权体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态度又不尽相同,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