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效主义法学最早由柯华庆先生在2005年出版的《
博弈论导引及其应用》的译者序《法律博弈论如何可能》中提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实效主义法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主要分为:哲学基础、逻辑方法和法学理论三个
部分。
简介
实效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其对社会产生的实际效果,在于法律实效;只有 得到人类普遍遵守的国家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工具来实现法律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的统一,实现应然与实然、事实与规范的统一。
哲学基础
由皮尔斯提倡的实效主义哲学是实效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这种哲学来源于实用主义,但是一种强调理性、重视科学的哲学理论,它将满足人类的需要作为核心目 的。而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都可以纳入考虑范围,最终选择哪种手段,要看其实际效果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原有的目标。这种哲学最引人瞩目的特征就是,强调 理性认知和理性目的的统一,强调目标、手段、效果的三位一体。
逻辑方法
实效主义法学的逻辑学方法是探效逻辑。原有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都是面向过去的推理,演绎逻辑只是把前提中的内容全部展示出来,归纳逻辑只是决定事情发生 的一个概率。只有探效逻辑是面向未来的推理,它找出事物发生的原因,通过控制原因来控制结果。探效推理的一般推理模式是: H1+C1→E1
H2+C2→E2
H3+C3→E3→预期目标G。预期效果PE←→实际效果AE
……
Hn+Cn→En
法学理论
实效主义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分为: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目标、立法理论、司法理论和与法哲学渊源等几个部分。
法律概念
三大命题:
有效运行的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有效运行的潜规则不是法律。
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国家法不是法律。
法律效力
在实效主义法学认为,能够实现人类目标,具备现实效力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实效主义法效力强调国家法实现法律目标的重要性,以其是否得到 遵守作为效力判断标准,把法的目标即应然效力,和法的实际遵守,即实然效力统一起来。
法律目标
实效主义法学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里的社会福利是个人福利的加总,而个人福利包括了他所关心的任何东西,比如个人的公平观念、审美情趣等。这种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严格区别于波斯纳所主张的财富最大化理论。
立法理论
因为注重法律的实效性,所以实效主义法学的立法理论强调实现立法预期效果和实 际效果的统一,使正式的立法规则成为人们行动中实际遵守的规则。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的方法在此将发挥主要作用。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可以较好预测法 律规则的实际效果;而法律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可以使最终结果固定不变。
司法理论
实效主义的司法理论区分了司法中的立法逻辑和司法逻辑,严格的司法逻辑应当是 演绎逻辑,完全遵循前提。但是现实中的司法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从事着很多立法的工作,是一种“司法包装学”,此时应遵循探效逻辑来实现法律的目标。
法哲学渊源
按照魏德士对法律效力的划分,传统法学理论可以划分为规范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效法学派三类。实效主义法学理论可以归于实效法学派之中,但是实效法学派还包括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理论。
相关学术活动
实效主义俱乐部由柯华庆先生召集,为法律经济学网的子栏目,现已举办十余次讨论会,主题涉及实效主义的哲学基础、司法判决理论、法效力理论、财产法立法等方面。每期实效主义法俱乐部简报均公布于法律经济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