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
地主制经济中,定额租是由
分成租制转化而来的。一般说,实物分成租先转化为实物定额租,而后实物定额租改折为货币定额租。但定额租的出现是很早的。汉代军屯中已有定额租。宋元时代在学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随着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商品、
货币关系的发展,明代定额租普遍发展,到清代,定额租在
地租形态中逐步占居统治地位。中华民国时期,据1934年22省879县调查材料,实物定额租占50.7%,货币定额租占21.2%。
定额租租额一般高于分成制下对分制的租额。实物定额租一般要占常年农田收获物的60%或70%。定额租,不论年岁丰歉租额固定不变的,称为硬租或铁板租;在歉收年景主佃双方可以协议酌减的,称为软租;前者不及后者普遍。
在定额租制下,由于
地租数量与农田收获量一般不再直接发生联系,地主对
佃农生产活动的干预减少,封建依附关系松弛,佃农可能全面合理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劳力,安排生产。与
分成租制相比,
佃农独立经营的优越性比较能够发挥,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他们更关心改进生产技术、改良作物品种、使用肥料等,这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定额租制下租额较高而固定,一遇歉收年景,
佃农往往要以农田外的收入,甚至出卖耕牛以及自己儿女的代价来交纳
地租,这种沉重的剥削,对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又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