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案件中侵害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
交纳标准
根据2007年国务院
颁布实施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最新规定
以及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部分诉讼费标准的通知》,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240元。
2、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
四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