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哲学领域术语
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定义
宗教自由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决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俗地说,宗教自由即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包含了一个人不受任何不可动摇的宗教教条的束缚和影响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
现代定义及来源
现代的宗教自由的定义的基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为一份条约性的文件它在签署国内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现代的宗教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根源在于民权与神权的分离:一个国家管理社会的总体,但它不介入每个人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它保障每个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观的权利。
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过不同的类似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条约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概念是在20世纪中产生的。最初正式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他在美国国会上建议联合国的成立的发言中提出了四个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后来被明确为宗教自由。而罗斯福将这个自由提高到这个地位则来自于美国《美国权利法案》和美国历史上对宗教的一贯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20世纪前历史
古希腊和古罗马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多神教使它们比较容易吸收和融合来自其它地区的神和仪式,因此当时的宗教冲突比较少。虽然如此,亵神罪在希腊和罗马都存在,对神表示不敬或甚至嘲弄可能被流放或处死(比如亚里士多德就以此罪名而被流放)。罗马帝国时代威胁到皇帝地位的宗教(比如犹太教和基督教不承认皇帝神的地位)受到打击和迫害。
欧洲中世纪
西欧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天主教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持其它信仰者被看作异教徒。宗教迫害极其严重。宗教不容忍也是十字军东征的起因之一。犹太人被容忍,但经常受到迫害。
从1480年延续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恶潮,席卷欧洲300年。良家妇女一旦被诬为“女巫”,立刻被斩首示众,然后焚烧尸体,刀下冤鬼多得难以统计。这是欧洲中世纪历史以及人类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天主教会将任何敢于质疑其权威的人士和团体扣上巫术、异端等名号,加以血腥杀戮,同时夺取其财产。
宗教改革后在天主教和新教国家间爆发了多次宗教战争。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许帝国内的领地统治者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宗教。他们的臣民则随其君主选择其宗教。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宣布法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随着欧洲其它国家神权与民权的分离这个概念也渐渐在其它欧洲国家普及。
中国
中国传统宗教中缺乏一神教的专一性,即使在三皇五帝时期也有类似一神论的信仰,同时在宗教组织的结构上也没有统一的宗教领袖和教条理论,道教的教义也比较宽松,因此对其它外来的宗教比较宽容。中国民间信仰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不过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始终是主流,与忠孝等准则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动来适应中国社会。即使虔诚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祀祖宗、祭祀天地等信仰。《西游记》中也说过“没有不忠不孝的神仙。”
但同时宗教斗争和迫害也有发生,佛道之争从民间一直延续到朝廷。比较著名的大规模的宗教迫害有唐武宗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同时从教义和组织上有可能威胁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白莲教。
另外,一如所有层次较低却更能普推的信仰,中国民间本身对外来宗教不可避免的也会有抗拒的反应,产生了很多歧视甚至是实际迫害。例如在义和团事件中,不少中国新教徒及天主教徒被杀死,甚至是传教士也不能幸免。另外,伊斯兰教一直也不能在汉人之间流传,也是因为汉人认为这只是回族等“外族”的宗教,即使到了近代,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也常和汉人发生宗教冲突。
20世纪以后
美国
美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美国政府不能“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确立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原则。在美国,天主教和新教的信仰是自由的,然而在2001年的9·11事件后,美国政坛对伊斯兰教与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进行了一定的干涉。智库“美国进步中心”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至 2011年之间,美国有7个基金会斥资在美国煽动反穆斯林的仇恨,花费超过4200万美元。美国人对穆斯林的好感度逐年下降。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美国穆斯林因自身的宗教信仰受到美国情报机构的特别监控,其调查表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称自己曾受过骚扰。
法国
法国的穆斯林人口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稳定增加。21世纪的伊斯兰教已经是法国第二大宗教。法国政府在2002年后对穆斯林的行为作出法律限制,包括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蒙面罩袍,以及禁止穆斯林在街边祈祷。不少穆斯林妇女与人权组织认为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
荷兰
荷兰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蒙面罩袍,被穆斯林女性认为侵犯了宗教自由。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在中国,穆斯林和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受到充分保障。
我国基本政策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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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现代定义及来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