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法
西班牙资产阶级四月共和国(1931—1933)立宪会议通过的法案
宗教团体法,西班牙资产阶级四月共和国(1931—1933)立宪会议1933年5月7日通过。该法规定国家采取强硬的行动,根本改变教会在处理教育、财产、僧侣的收支、参加社会活动和内部自治权等方面的地位;确定了全国过渡到世俗教育制度的确切期限;培养神父的教会专门学校由国家加以监督;所有教堂、寺院、修道院、主教宅邸和宗教学校的房屋被宣布为国家财产;一切僧团和宗教团体停止经营工商业和其他营利事业;教会、僧团、宗教团体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者一律收归国有;宗教团体被禁止从事一切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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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法
.大辞海.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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