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债权
经济术语
所谓完全债权,是指具有债权的全部效力的债权。
释义
债权具备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可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完全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
(1) 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2) 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3) 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科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成因
完全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完全债权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完全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效力
完全债权具有如下四项效力:
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之内容的效力。
2、受领保持力,即债权人于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后有权保持该履行利益而无须反还,从此意义上以言债权并不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其仍然作为债权人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强制执行力,即在完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处分力,即完全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在法律上的命运。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方式主要有:让予债权、将债权用于担保而设立权利质权、放弃债权(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免除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完全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完全债权人放弃完全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完全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完全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完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是处分完全债权的行为,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完全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完全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完全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完全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完全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完全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完全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完全债权人都是完全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完全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完全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完全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完全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完全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完全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完全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完全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完全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完全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完全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完全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完全债权人会议,回答完全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完全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完全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完全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完全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完全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完全债权人会议的,完全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完全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完全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完全债权人会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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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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