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23日至29日,
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合肥召开。
会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11月至1988年1月,仍为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期间,省人大没有召开全体会议。至1988年1月,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7个工作机构;
安徽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1983年7月安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的规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改设为法制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改为教育科学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不变。1985年10月,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