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安徽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由省内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02年6月26日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公安厅
简介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
监事会成员:
秘书长: 于利莉
副秘书长:胡锦霞
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ASPIA。
协会由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皖河支路交口新华国际广场A座805、806室
章程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次修订版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ASPIA。
第二条 协会由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省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自愿接受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本地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安徽省及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防行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行业达标评比,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八)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十)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提高社会知名度;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分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并热爱技防行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并热爱技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
(六)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经理事长授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执行监事长按年度轮流担任。执行监事长由监事会讨论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核协会经费开支和日常业务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四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五条 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是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2月1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8年5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办法
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5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以下简称资质等级)的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价,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等级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资质等级评价组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资质等级管理,是指安防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等级评价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资质等级评价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安徽省统一的资质等级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证书、统一发布的“五统一原则”。
第六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防协会负责资质等级评价与管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正确使用资质等级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价标准
第九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十条 三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取得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初级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
(二)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三)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四)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五)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六)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二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获三级资质满两年以上。
(二)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三)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四)取得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初级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备先进的设计工具,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
(七)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八)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一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获二级资质等级满两年以上。
(二)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或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三)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取得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初级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人员不少于7人,高级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备先进的设计工具,齐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
(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 资质等级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评价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抽取3-5名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价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价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分别于3、6、9、12月实施。
第十五条 三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上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法人及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防行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用工合同复印件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七)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八)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二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法人及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防行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用工合同复印件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七)近一年内4项以上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八)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证明材料。
(九)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一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法人及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防行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用工合同复印件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七)近一年内4项或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八)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证明材料。
(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十一)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完备的,给予退回重新补充后提交。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资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写资料递交申请。
(二)资质等级评价组集中审查企业申报资料。
(三)资质等级评价组随机选定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四)资质等级评价组签署评价意见。
(五)安防协会批准评价意见。
(六)评价结果在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公示3 天。
(七)安防协会向通过评价的企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换证与年审
第二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换证与年审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资质等级评价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办理到期换证申请。
资质等级换证与资质等级新申请评价同期进行。
资质等级换证有效期满未换取新证书的,原资质等级证书作废,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换证工作按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一年。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提前2个月提交年审申请。
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无需年审。
第二十四条 资质等级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主要评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誉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资质等级年审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情况报表,并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价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在建或已建成的上年度安防工程报告,并附上年度安防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五)一级资质等级年审至少提供一项上年度安防工程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会员证书与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年审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年审申请表》。
(二)资质等级评价组审核企业年审材料,签署年审意见。
(三)安防协会批准资质等级年审意见。
(四)资质等级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根据情况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等级年审的,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资质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企业在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投标时,应出示资质等级证书。没有取得安防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安全技术防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外省安防工程企业到我省开展安防工程业务前应到我省安防协会备案。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评价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三十条 外省安防企业到我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外省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资质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五)备案企业介绍信。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先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办理挂失手续,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补发新证。
第三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本。若因业务需要增加副本,应提前向协会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发证。申请增加副本最多不超过2本。
第三十五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安防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经安防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安防协会邀请行业专家、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等级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任领导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理事长:范厚本
副理事长:卢青松、尼秀明、郭峰、程效根、方菲、刘立强、任小伟、徐红畅、王立功、李从永、程炎、杨潘、陈钱、王军、周培、郑向宏、张卫东、张敏、刘启源、黄钊、张传金、杨俞、杨可军、周慧、刘念印、杨晓东、朱文佳、王昊、赵昕、郭威、晁晓宏、陈良星、余万强、汪腾
名誉理事长:王慧莉
法定代表人:郭峰(安徽海德瑞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于利莉
副秘书长:胡锦霞
参考资料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2018\u5e745\u670829\u65e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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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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