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
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由安徽省教育厅批准并主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由安徽省教育厅批准并主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组织章程
(2017年7月2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
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AH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安徽大学与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安徽大学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国家培育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安徽大学董事会董事单位的捐赠。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合肥市肥西路3号安徽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在安徽大学设立下列资助项目:
1.资助贫困学生;
2.奖励优秀学生;
3.奖励优秀教师;
4.支持开展学校实践育人、教学与实践结合的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学术交流等有关项目;
5.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它有关项目。
(四)接受政府、企业或其它团体的委托,开展专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本届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 在本基金会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为筹集本基金会资金,积极捐赠和组织捐赠。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增补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捐赠专项基金(指捐赠者明确善款专用项目)的理事,可由捐赠者自愿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并可由捐赠者负责该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研究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全体理事通报;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如需延长任职年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
(六)负责向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报告基金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理财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会内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者和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本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规定,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本基金会设立投资理财咨询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理财安全、增值的研究论证;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四)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款。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30万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制定合法、严格、可执行的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年总收入的70%。若国家有另行规定,按规定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应当合理设计慈善公益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财产使用效益。
(二)应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公益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包括:
① 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
② 超过30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六)慈善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要加强慈善公益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它公益目的;
(二)资助安徽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三)用于安徽大学其它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7年7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任务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 管理好基金会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 本基金主要资助项目内容为:资助贫困学生;资助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开发项目;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鼓励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活动及学生优秀创意;改善教学科研设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有关项目。
4) 接受政府、企业或其他团体的委托,开展专项活动。
为积极、有效地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充分考虑捐赠者的要求和能力, 我们将设置多种捐赠方式, 以供广大热心教育事业的捐赠者选择。当前,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先设三类基金:
1)综合基金:
捐赠者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捐赠数额不限,捐赠者可以一次性或连续性捐赠,
综合基金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营管理,确定基金使用项目,并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
2)专项基金:
由捐赠者指定用途的资金。捐赠数额原则上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可以一次性到位, 也可以多次(一般不超过四年)到位。
专项基金可按照捐赠者意愿,由安徽大学育基金会委托捐赠者负责资金的经营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专项基金可以捐赠者名字或捐赠者确定的名称命名。
3)单项基金:
单项基金分两种:
第一种是捐赠者明确用途并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性单项资金,如建设某座校舍、购买某项教学设备等,一次性单项基金可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捐赠者委托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
第二种是由单位、个人或数人联合组织捐赠的数额较小的常设性单项资金。每年从此项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资金用于捐赠者指定的项目。
常设性单项基金的指定项目,可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常设性单项基金项目表,(如某院、某系、某科前几名学生奖金、图书或小型教具购置费、校园绿化或某种小型校园建筑等)由捐赠者自主选择;也可以由捐赠者自定项目,并与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共同商定。
常设性单项基金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营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单项基金可以捐赠者名字或捐赠者确定的名称命名。
各类基金捐赠数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聘请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事,捐赠数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聘请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副理事长。
综合基金、单项基金捐赠数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可由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选聘一部分为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顾问。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将给每位捐赠者敬发热心教育事业的捐赠证书;并为捐赠者树碑,将每位捐赠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勒石纪念。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秉行“规范、创新、高效、勤俭、透明”的办会方针,依法、诚信运作,致力于通过低成本的管理实现高效率的基金筹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基金会管理费用,主要依靠经营创收和基金经营的增值提成,原则上不从基金的本金和应分配用于补助、奖励的基金收入中提取。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广大校友、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安徽大学将永远铭记一切关心和支持安徽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
资助情况
截至2018年8月,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自成立以来,该基金已奖励、资助学生累计13925人,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公益项目支出7614.41万元。
截至2018年8月18日,该基金会先后接受94家企业(个人)捐赠善款,募集资金15174.23万元。
截至2018年8月,该基金会共设立奖学金22项,奖励学生6752人,使用资金1612.60万元;共设立助学金33项,资助学生7234人,使用资金2842.30万元。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2018年8月25日在合肥举行。在座谈会上,安徽大学还与安徽万朗集团、宇业集团(中国)、合肥立方投资集团、安徽国森药业以及木槿校园上海影院等5家企业现场签订捐赠协议,共计金额890万元,均将用于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社会评价
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成立十年来,不断发展壮大教育基金规模,在筹集基金、开展奖教奖学,扶助贫困学生入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稳定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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