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和私营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其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
权益。
5、统一监督管理城乡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
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核发市场登记证,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的规划、论证。
9、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劣质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它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