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顺治十五年十二月(1658年1月),普安县地始属清,十六年(1659)裁普安卫置普安州。十八年(1661)置普安县,自此起普安县名始定。康熙三十二年 (1684年),县治由新城所迁至新兴所(今普安县城),同时割安南卫的兴仁、兴让二里及阿计、安逸二营隶普安县。乾隆十九年(1754)置普安县新城巡检司,改新城为新城镇。
嘉庆二年(1797)改南笼府名为兴义府,普安县隶兴义府。三年三月(1798年4月)置县丞于新城,知县与县丞分疆而治。民国1年(1912)9月,裁新城县丞,以其地分设兴仁县。2年(1913)州、厅一律改为县,省下设道,普安县改隶黔西道(道治安顺)。3年(1914)黔西道尹刘显潜报准调整兴义、兴仁、盘县、普安等县义插花地。拨盘县、兴义的插花地入县,普安县地疆域始定。12年(1923)废黔西道,县直隶省。24年(1935)5月,全省分建11个行政督察区,第三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兴仁,普安县隶第三行政督察区。26年(1937),省将行政督察区并为5个,普安县仍隶第三行政督察区。1949年12月,普安县人民解放委员会正式成立。1950年3月,普安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8年12月,晴隆县辖区全部并入普安县。1961个8月恢复晴隆县,原晴隆县管辖的区、乡全部划归晴隆县。1956年9月撤销兴义专署,普安县隶属安顺专署。1965年7月恢复兴义专署,普安县划归兴义专署管辖。1982年5月撤销兴义专署,成立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普安县隶属黔西南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