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超高
安全超高
坝顶或河、渠堤挡水建筑物顶部超出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加波浪壅高以上所预留的高度。其作用是防止波浪壅高时发生坝、堤漫水的危险。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的安全超高根据工程重要性、建筑物形式、级别和运用情况应不小于表1中规定的数值。当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表1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仍不应低于最高静水位。
土石坝在确定安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情况时的坝顶沉降。土石坝竣工时,应预留运行期坝体沉降超高。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根据其级别和防浪条件应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数值。顶部不透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3中规定的数值。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不加安全超高。
渠系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发电引水和尾水建筑物的安全超高,也分别由相关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1:53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