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安全技术规程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减轻繁重的体力劳动而规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动力锅炉的安全装置,工作地点的安全措施,厂院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定。不同行业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就不同。如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等安全技术问题是机械工业企业和其他加工装配企业需要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部门则要对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技术问题作出规定。
简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①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②机器设备的安全;③电器设备的安全;④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⑤建筑工程的安全;⑥矿山安全。
国家为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西方国家
事故报告制度最早开始于19世纪中叶。英国1901年《工厂和作坊法》就有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1912年,美国劳动立法协会拟定的事故报告草案,后被大多数州所采纳。英国1937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在工厂或工场内,被雇者因伤致死或因伤在3日以上不能得到全部工资时,雇主应向工厂检查员及注册医生报告,若隐瞒不报,处以罚金;政府认为对某项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时,可任命调查员和助理调查员进行调查。在事故预防方面,英国规定,工厂检查员认为某工厂的工作场所建筑、工作方法或机器位置对被雇者有不安全因素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限期修理或改造,修改完毕经法院认可时,方准重新开工。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各国也有类似规定。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危险预防方面,英国规定,机械的危险部分,如明齿轮、转动轴、旋转叶等,应一律装置安全设备,出卖及出租这些机械的个人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时,一律处以罚金。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对使用有毒原料工厂的被雇者,应由雇主供给中和性药物,防止中毒;在特殊危险场所工作,或使用危险性的工具,应由雇主免费供给特制防护器具,如手套、面罩、眼镜等。
中国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曾制订过一些厂矿安全技术规则。1923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暂行工厂规则》,其中有卫生安全设备条款。同年,还颁布了《煤矿爆发预防规则》。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工厂法》中,也规定有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条款。但是这些规则实际上没有认真实行,工人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1982年宪法,也都有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中国的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有:①关于工厂安全设施及管理方面,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②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方面,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③关于矿山采掘方面,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条例》总则中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机构、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还规定了矿山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均须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④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方面,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十多个有关安全监察的规定。
相关法规
此外,还有关于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对个别产业部门和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技术问题而制定的许多法规,前者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者有《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7 05:54
目录
概述
简介
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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