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
(二)负责全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工作的统计汇总、重要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的调研和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
(三)负责我市与贵州省黔西南州、吉林省延边州和本市以外省内对口帮扶工作;负责管理对口支援和帮扶项目资金、基金,掌握、检查使用情况。(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
(四)负责我市与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三峡库区相关县的对口支援工作,以及对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
(五)负责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中部崛起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工作;参与我市与国内“一带一路”沿线省市的合作交流工作。(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帮助指导我市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有关企业到各地投资和合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参加市外大型经贸活动和展会。(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
(七)负责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国内区域合作组织和友好城市间合作的牵头组织、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山海协作工程”、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工作、浙东经济合作区和市域合作工作;(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
(八)负责外地驻甬办事机构、外地在甬有关联谊组织及其他非营利性办事机构的联系、服务和协调,指导、协调我市在外联谊组织建设工作。(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
(九)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原市经合局“三定”方案、省委省政府文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长三角合作工作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长三角一体化合作的总体牵头工作,推进重点专题合作,承担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相关工作。
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负责我市与长三角城市的合作交流,推进城市间的专项合作,承担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相关工作。
现任领导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机要、保密、安全、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负责机关的组织建设、人事、机构编制、意识形态、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宣传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对口帮扶处
承担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对口帮扶贵州省黔西南州、吉林省延边州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开展互访交流。协调指导各区县(市)、市级有关部门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负责相关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对口支援处
负责全市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三峡库区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相关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协调开展我市与受援地区的互访交流和经贸合作。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培训工作。
(五)区域合作一处
负责省外区域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工作。负责参与我市与国内“一带一路”沿线省市、国内友好城市的合作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合作工作。协调指导企业投资和合作、参加经贸活动和展会。负责外地驻甬机构、我市在外联谊组织的协调联络。
(六)区域合作二处负责省内区域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市“山海协作工程”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相关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负责省内帮扶工作;协调开展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工作、浙东经济合作区和省内市域合作工作。承担市“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办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