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政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通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组织拟订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村、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技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
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多体系、
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医保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全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完善全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全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全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和研究。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拟订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处。贯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医保基金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医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露制度,监督管理全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全区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直属单位
一、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结算处及10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正2副处级领导职数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处的8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划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置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正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结算科、职工医疗保险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4个正科级机构,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8名,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正4副。主要承担全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关系转移接续、统计报表、运行分析,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扶贫业务经办及全区跨省、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
二、将原自治区物价局机关服务中心及5名全算事业编制、4名聘用编制划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更名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服务中心。
三、设置自治区医疗保障监控信息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基金稽核科、医保监控科、信息科4个正科级机构,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2名(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名,增加16名),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正4副。主要承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数据处理,建立协议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对基金收支、结存和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职责,自治区物价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2018年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肖生勤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斌
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海忠
二级巡视员:李长存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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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