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务纲要
《奏定学堂章程》总纲
学务纲要是《奏定学堂章程》总纲,全文 56 条。
主要内容
(1)规定各学堂办学宗旨。
在“全国学堂总要”中明确指出,所有学堂应“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实行“学校选举德行道艺四者并重”。强调无论官设、公设、私设各学堂,均“以忠孝为敷教之本,以礼法为训俗之方,以练习艺能为致用治生之具”,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方针。
(2)要求各省首先办各级师范学堂。
认为是“兴学入手之第一义”;速设农工商实业学堂,为“最有益于邦本”;劝谕绅富广设小学堂,为“豫教之源”。
(3)提出“造士必以品行为先”。
专设品行一科,以言语、容止、行礼、作事、交际、出游六项为考核标准。明确提出不准学生妄干国政、抗改学堂规条,反对学生参加革命活动。
(4)课程中注重读经。
认为“中国之经书,即是中国之宗教”, 强调不得废弃中国文辞,反对袭用外国名词。规定小学堂勿习洋文。
(5)严禁私立学堂教授政治、法律、兵操。
(6)规定各学堂皆学官音,练官话,相间讲授各学科。
(7)要求详定讲授目录,自编讲义,选用无流弊之教科书。
(7)提出培养学堂管理人员
主张派员出洋考察外国学堂管理制度,阅读研究教育学、学校管理法、教育行政法、学校卫生学等,不致使学校凌杂无序,枉费师生功力。
(8)学堂教员列作职官,确立任期;与外国教员订有合同,规定权限, 不得在学校宣讲宗教。
(9)学生除初等小学、师范学堂外,均需交纳学费。未毕业者不准应乡会试、岁科考或另就他事,毕业者奖给科甲出身。
(10)设置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在京师专设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在省城设学务处,总理全省学务。
(11)对京师大学堂设科、规模,各省中小学堂建造规制,及各省所办之警察监狱学堂、邮电铁路矿务学堂、武学堂、海陆军大学堂等的建设规模、设科要求等,均作出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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