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
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对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予以编号便于管理。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硕士、
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
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二、普通
学士学位中的“
双学位”和“
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
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三、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
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四、
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 法律硕士(F)、
教育硕士(Y)、
工程硕士(C)、
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
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
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
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
公共卫生硕士(G)、
公共管理硕士(E)、
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
EMBA(I)、
会计硕士(K)
五、攻读两课教师、
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
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六、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T”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