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远良,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辽宁省建平县人,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参加工作,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73.09-1976.09,
辽宁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学习;
1976.09-1979.06,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
1979.06-1982.07,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82.07-1983.04,辽宁省朝阳地委政研室
调研员;
1983.04-1983.09,辽宁省朝阳地委办公室秘书;
1983.09-1984.08,辽宁省朝阳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4.08-1985.04,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副书记、区长;
1985.04-1994.03,辽宁省朝阳市委常委、秘书长;
1994.03-1996.02,辽宁省朝阳市委副书记;
1996.02-2000.11,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期间:1997.03-1999.07,在辽宁省委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0.11-2001.01,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01-2004.08,辽宁省
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8-2010.10,辽宁省辽阳市委书记;
2010.10-2010.12,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
2010.12-2011.01,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省政协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
2011.01-2011.12,辽宁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协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
2011.12-2013.01,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辽宁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2013.01-2013.02,辽宁省政协副主席,辽宁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2013.02-2016.10,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辽宁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2016.10-2018.01,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4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孙远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2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远良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公器私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风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孙远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远良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10月2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孙远良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2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远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远良利用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孙远良离职后,利用原担任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3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有: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3年至2022年,孙远良先后收受礼金共计143万余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公司食堂安排的宴请,饮用高档酒水,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孙远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远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土地、获取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亿余元。孙远良利用退休前担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孙远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远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5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孙远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远良利用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使用土地、获取银行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亿余元;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孙远良利用原担任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公司经营、民事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816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远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孙远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