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毓,字休朗,终属 晋,籍贯东莞郡,官至汝南
太守,生卒不详。
基本资料
家族资料
曾效力过的势力 晋
孙毓,字休朗,西晋东莞郡人,约魏末晋初间前后在世。
咸宁四年(278年)为博士,并于278年所立之辟雍碑上有记载。
后官至汝南太守。著有文集六卷,(《唐书经籍志》作二卷。此从《隋书志》)传于世。
另有魏将孙观之子兖州泰山郡人孙毓,与此孙毓籍贯不同,虽亦有迁移可能,但并无确凿史料证明两人为同一人。
相关记载
《辟雍碑阴》:博士东莞孙毓休朗。
《晋书》: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
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
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
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
《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
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
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
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此处记载的张靖、孙毓、宋昌均于《辟雍碑》有载为博士,故知此孙毓为辟雍碑所载之孙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