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江苏
涟水人,中共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曾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人物履历
1970年—1973年,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年—1978年,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年—1987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年—1994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年—1999年,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干部、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年—2008年,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年—2010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2013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2015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正部级);
2015年—2016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级);
2016年—2017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3月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孙怀山涉嫌严重违纪,
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3月10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鉴于孙怀山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共中央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孙怀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职务,撤销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
依法双开
2017年6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怀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宴请,安排有关单位公款接待家属旅游;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孙怀山身为中央委员,政治上对党不忠诚,经济上贪婪,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孙怀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孙怀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孙怀山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怀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怀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办个人画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天津高盛公司、龙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其子及儿媳等特定关系人以收受现金、金条、书画作品、挂名领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怀山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怀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孙怀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担任职务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