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河南荥阳人,1971年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第十九届中央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物履历
1971.02-1973.04 河南省荥阳县插队知青
1973.04-1973.09 河南省荥阳县丁店水库干部
1973.09-1976.09
武汉钢铁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学习
1976.09-1980.09 武汉钢铁学院教师(其间:1979.09-1980.07中南矿冶学院企业管理进修班学习)
1980.09-1983.09 上海财经学院工业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3.09-1985.04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工作
1985.04-1986.11 湖北省武汉市经委副主任
1986.11-1987.02 湖北省武汉市体改委副主任
1987.02-1992.09 湖北省武汉市计委副主任
1992.09-1993.03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
1993.03-1996.08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9.03 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1993.07-1997.07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9.03-1999.09 湖北省宜昌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宜昌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9.09-2002.04 湖北省宜昌市委书记,宜昌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4-2002.06 湖北省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宜昌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6-2002.08 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宜昌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8-2006.09 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6.09-2006.10 安徽省委常委
2006.10-2010.12 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2-201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务院医改办主任
2013.03-2015.10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医改办主任(正部长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2015.10-2016.01 贵州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2016.01-2016.02 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2016.02-2017.07 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7.07-2017.08 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7.08-2017.09 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7.09-2018.01 贵州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8.01-2020.11 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20.11-2020.12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0.12-2021.01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1.01-2023.0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职务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共十六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2016年2月辞去),第九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贵州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8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2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志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两个维护”政治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阳奉阴违,搞“七个有之”,任人唯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在干部考察中搞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多占住房,在生活保障方面谋求特殊待遇,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股份认购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志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志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2月2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5月2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项目、认购股份、承揽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