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Due from Central Bank) 是指各
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
资金结算以及按
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
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
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
信用卡存款、
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
财政性存款等。
“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
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
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
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
活期账户。随着1998年3月21日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结售汇周转金:是银行为了开展
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
指定
生息资产: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
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
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