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券银行作为
存托凭证(DR)的发行人和市场中介,为存托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
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在存托凭证
基础证券的发行国安排
托管银行,当基础证券被解入托管账户后,立即向投资者发出存托凭,在取消时托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入市场。
2.在交易过程中,负责存托凭证的注册和过户,安排存托凭证在存权
信托公司的保管和清算,及时通知托管银行变更股东或
债券持有人的登记资料,并与经纪人保持联系,保证
存托凭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存券银行还要向存托凭证持有者派发红利或
利息,代理存托凭证持有者行驶投票权等
股东权益。
3.为存托凭证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存托凭证持有者,
发行公司的代理者和咨询者,存券银行向
存托凭证的持有者提供
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及存托凭证的市场信息,解答投资者的询问;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存券凭证持有者和存托凭证的
市场信息,帮助发行人建立和改进存托凭证计划,特别是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协调存托凭证的持有者和发行公司的一切事宜,并确保发行公司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