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
周王实行宗法制,宗法制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
政治权利,维护政治联系。
周天子以嫡长子世代继承最高执政权力,为天下的大宗。因此宗法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嫡长子继承。至此,嫡长子继承王位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嫡长子具有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政治继承人的行为又被称作“
立嫡”。
《唐律疏议·户婚》载:“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因此唐朝时立嫡的顺序是:嫡子最先,嫡孙次之,嫡子同母弟次之、庶子次之、嫡孙同母弟次之、庶孙次之。
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女招夫入赘),因此女子并不在嫡长子继承制的范围之内。但女子有与家族男系成员相比不平等的经济继承权。通常体现为按家庭财产分配的一份嫁妆。
嫡长子继承制是
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
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换言之只包括儿子。
1.嫡是指
结发妻子及其所生子女专称,庶指妾室及其所生子女专称。嫡庶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实行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古时候,“
嫡子”也写作“适子”,含义之一是“嫡长子”,这是它的狭义。
如:《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赵姬请逆盾与其母......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