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地。
缔结:订立(条约等)。“缔结”一般用于国与国之间。很多种法律,法规都对婚姻缔结地相关做对了规定。
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并规定中国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申请,但是对于双方均为华侨,且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在中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出国人员、
留学生的婚姻登记问题。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