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立法
法学术语
婚姻立法又称“婚姻家庭立法”。
①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都要以一定方式确认并保护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别,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在古代和中世纪,婚姻立法在立法活动中没有独立地位,其内容和形式很不完备,婚姻家庭关系往往由习惯或习惯法加以调整。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立法多从属于民事立法。中国社会主义婚姻立法是整个社会主义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和相对独立的方面,对于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确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便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参见【婚姻法】。②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9 09:38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