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代拟);有关财产证明;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定义
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代拟);有关财产证明;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属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和形式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公证,证明被证明的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合法规范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夫妻财产纠纷和矛盾消除在最初状态。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稳定财产关系、家庭关系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公证直接约束着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程度,促使夫妻对婚姻负责、对家庭负责,间接促进了婚姻的稳固和家庭的幸福。
2、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婚前财产公证这一非诉讼制度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3、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为司法系统提供便捷有效的证据,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时间效力
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婚前双方约定婚后财产问题,一般是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份额。《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办理后是长期有效的,除非在约定中双方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此外,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约定也自然失去效力:
1、双方离婚。离婚后根据婚前的约定,把约定的标的物处分完毕。
2、双方婚后一方或双方死亡。协议双方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并产生继承问题,继承后财产进行了重新分配。
3、婚后双方自愿变卖、抵押、处分约定中的标的物。
4、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约定标的物灭失。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1、当事人需知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婚姻状况材料、财产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造成财产约定无效,其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2)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会导致财产约定协议无效。
(3)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特别是房地产、车辆、股票、股权等相关部门都有具体规定),逾期不办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4)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的法律含意要了解清楚,不清楚可以向公证员咨询,了解并理解法律含义和后果后再签订财产约定协议。
(5)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其行为无效。
2、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
(2)当事人结婚证。
(3)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4)约定书或协议草稿。
常见问题
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建议还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且要求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常见问题: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对方知道吗
婚内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践中,究竟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难以界定,因此有的人会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方式是准备结婚的两个人共同到公证处签署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基本公民信息、婚姻状况、财产清单、债务清单及其归属。所以,单方肯定办不了。法律规定婚前取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财产归夫妻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值得提醒的是,根据《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已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笔房款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个人所有,可以不办婚前财产公证。另外,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处分财产导致财产形式发生变化,比如现金变成房产或者房产变成现金,财产归属也会变成夫妻共同的,所以这种情况是很有必要在婚前约定清楚的,建议到公证处具体咨询。
办理步骤
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词条
公证、婚前财产公证